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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企业商标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1、客观因素:
商标空白期。什么是商标空白期?商标空白期是指,申请人把一份十堰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到商标局之后,商标局需要3-4个月左右时间,对每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进行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财务对款等工作,之后才能在国家商标网中查询到信息。
导致查询商标时,总有3-4个月的空白期(也叫盲查期)的数据查询不到。所以只要有空白期存在,商标就不会100%保证成功。
即使商标初审通过,之后还需要进入三个月公告期,公告期满,商标才注册成功。而公告期内,社会公众若认为初审通过的商标有违《商标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那么可以向商标局对该商标提起异议,若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商标就无效了。
2、主观因素:
《商标法》有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条例限制,商标代理人员会对申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和《商标审查规程》进行再先查询分析,判断出通过率是否高。
不同的商标代理人,因查询分析经验的丰富或者不足,对同一份商标,往往会有不同的判断和理解,从而给出的结果千差万别。而不同的商标局审查人员,有时对同一份商标的理解不同,给出的结果会相差甚远,这就导致商标审查有很大的运气成分在里面。
了解到以上的因素,答案就不言而喻了,所有承诺100%包成功注册的,都是虚假宣传,文字游戏。所谓的无效退款,是指发了商标注册证就算是成功,完全不管商标注册证保护的商品是否是申请人需要的。
十堰商标注册成功后,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规范使用。商标使用不规范,可能导致商标侵权、商标注销等。
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更名时,其商标权主体相应变更,但未办理商标转让、更名,即商标权主体“变更时不变”;
二、企业的形式没有改变,但却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即商标权主体“变更不当”;
三、将注册商标转让他人,以他人名义使用;
四、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组合,但仍在注册商标上标注的;
五、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未申请续展,仍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对该注册商标进行标识;
六、广告中商标使用不当。例如,在广告语言中,利用他人的商标来提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利用自己的商标来贬低他人的商标;
七、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或者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注册商标;
八、组合商标的使用不规范。商标合并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章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略有不同的,但其显著特征没有改变,可以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
①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在有关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②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③许可权: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许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④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⑤抵押: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业活动的抵押物抵押。
⑥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⑦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
法律实务中存在不少商标权人明明正常使用某商标,但在需要其拿出使用证据时,所举证据却寥寥无几。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处于正常使用的法律状态、投入使用的时间以及商标知名度的重要证据。然而商标使用证据本身需要商标权人在日常的商标使用中慢慢积累下来,而非发生商标权益纠纷后再通过法律手段刻意制作。
法律实务中存在不少商标权人明明正常使用某商标,但在需要其拿出使用证据时,所举证据却寥寥无几。鉴于此,小编建议十堰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使用中注意以下细节的操作以利于自身商标权益的维护:
1、委托加工备案业务中凸显商标。由于我国对部分委托加工类产品实施备案制度,商标权人可以在备案业务中,备案带有自身商标的产品外包装。
2、产品包装印制合同中明确商标条款。由于商标主要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呈现,经营者在与包装印制公司签署包装合同时应当明确在合同中明确包装所使用的具体商标及所适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图案商标的还应当明确商标图案。
3、广告是扩大商标知名度的重要方式。商标权人要留存的不仅是广告内容本身还包括商标权人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广告业务合同。该合同中应当明确所推广的商标名称及产品名称。
4、产品商标名称与企业备案标准相结合。我国对实施企业标准的产品实施标准备案制度,即,企业需要将自己的产品标准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供公众查询。经营者可以利用此业务的特点,在备案企业标准时,对适用该标准的产品的名称采用商标名称。例如,商标为“xxx”,产品为饼干,则企业标准的名称可以为:xx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xxx饼干。产品的商标名称运用到企业标准中对经营者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在公众之中产生更有效的传播。
5、强化商标在业务合同中的使用。经营者与相对方签署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标注自身的商标有利于区分业务产品或服务同时也是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重要证据。例如买卖合同中明确所购买或销售产品的商标,或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经营者的商标。如果合同本身不需要利用商标做业务区分,也可以在合同的页眉、页脚处添加双方的商标标识,既显得美观又能起到证明商标使用的作用。
6、业务单据保存。经营者与业务相对方之间的发票、订单或其他单据中均可以标注产品的商标。尤其发票中标注产品商标与产品规格对区分产品类型同时具有重要作用。
组合十堰商标注册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得到不少人的喜爱。但是为什么很多人还是建议最好是“分开申请”呢?下面就和大家说道说道。
费用方面
组合申请商标在前期时相比于分开注册商标会节省一笔费用,因为组合商标只需要一份费用即可,而分开申请商标则是按照新申请的标准来,一个商标一个类别进行收费。
商标使用方便
组合申请的商标在使用时只有组合使用才能打上标记,改变了任意部分都属于不规范使用,不仅不能标注商标标识,还有可能被商标局主动撤销。这样就会给处心积虑想打擦边球的商家们带来机会了。反而分开申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既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随意组合使用,这样就方便很多了。
失败风险
由于我国商标审查实行的是分开审查原则,所以不管你的商标里面元素有中文、英文还是有图形,商标局都会单独审查,如果一个元素过不了,整体都会驳回。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文字部分通过审查,但是图形部分没有过,导致整个组合商标也不能通过,因为图形前期没有办法精准检索,造成驳回的几率很高。
商标维权
分开申请的商标,侵权人如果还是使用组合起来商标中部分的话,法院则极大可能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分开申请的商标近似但是。组合申请的商标,如果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
申请时间
组合申请的商标由于元素过多,审查人员在审查时需要每个元素单独进行审查,这样耗费的审查时间会比分开申请的商标要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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