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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公司商标变更不能触及哪些内容

作者:十堰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30 08:50:48

近几年,知识产权争端越来越严重,商家的权益之争也越来越白热化。我国正在向知识经济型社会迈进,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没有做好相应的措施。知识产权作为潜力巨大的资产,它影响着一个企业,甚至是国家的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形势也越来越严峻。韩寒联合上百名作家联合控告百度文库侵权,华语音乐的集体维权等,都无一不促进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行进步伐。但大多数人,对于知识产权,对于商标保护都没有明确的意识。一些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不注重十堰商标注册和保护,等别人商标注册后再来要求其停止使用的时候,才意识到商标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为时已晚。

来比较有争议的“斯诺登”商标注册就是一个非常现实的例子。据悉,8月中旬,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把“斯诺登(英文Snowden)”注册为一种环保电动汽车机密技术的商标,商标局已经受理。不管这家公司能不能注册成功,但是他们的这种商标意识和商业嗅觉是值得企业借鉴的。早在2009年,“斯诺登”已经被一位福建人注册为服装的商标,这就让这位商人在企业发展中占据了先机。

1、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该怎么办?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的,收到商标局发出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或者《部分驳回商标通知书》。作为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做好哪些工作?根据多年的行业经验,我们的建议是:

一、复印《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并保留《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原件,特别是用于邮寄该通知书的信封。如果直接从商标局收到,就不会有信封。保留通知原件。

二、根据信封上的邮戳或通知背面左下角打印的收件时间,计算审核截止日期并记住此日期。

三、联系知识产权专家,看看是否有机会成功审查。

2、为什么商标会被拒绝,并且可以被成功审查?驳回复审有可能成功的原因是商标局作出了驳回,但商标驳回申请是提交给商事法官的。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考核标准不同。

一、商标局的审查完全以提交的材料为依据,不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提交反驳答复的理由涉及商标实际使用的,由商务评审团考虑。

二、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商标局和商务评审的标准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而商务评审则会考虑更全面的方面。

三、商标审查的主观性很大,不同的审查人员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基于商标复审的主观性,可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3、为什么申请商标驳回审查?

一、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的审查是主观的。虽然商标被驳回,但并不意味着商标不符合法律。当事人在驳回审查时,可以通过审查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试图改变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二、商标申请后,许多企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和宣传了该商标。如果他们不拒绝审查,他们所作的投资将被浪费。

三、最早的申请时间可以留作商标驳回复审之用,申请商标通过后续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在排除障碍商标后进行注册。

四、只要不一样,只是与商标相似,通过复审获得商标权的概率就比较高,“六核桃”、“微信”等商标都是通过驳回复审注册的。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十堰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所有专利申请都有一定的原则,那么专利申请的原则是什么?今天,专利申请的小编将会给你一个详细的介绍。

1、书面原则专利申请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

2、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中一方申请。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

3、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

4、单一性原则专利申请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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