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商标申请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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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商标申请的可选方式

作者:十堰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6 08:12:08

在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众所周知的案例就要数,五粮液集团为保护品牌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一粮液、二粮液等数字粮液商标。其中,三粮液商标却因与陕西省三粮液酒业有限公司旗下定军山三粮液商标近似而遭异议。五粮液集团历经异议复审、诉讼,却仍憾失三粮液。不仅是五粮液公司,许多企业也投入巨大精力注册了一系列的所谓防御商标。

究竟,企业建立的这道商标防火墙是否真的防火?尽管注册防御商标在保障企业权益方面作用明显,但也存在困局。防御商标以保护为目的,几乎没有使用的可能,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将被依法撤销,也就是说,即使五粮液集团的数字粮液商标成功注册,如果三年内没有使用,也很有可能被撤销,即一般说的撤三。但是三年内如果仅仅使用了一下,使用不多,所以一般保护性的十堰商标注册,很少有被撤销的。撤三申请的举证救济。

当商标利害关系人提出撤三申请,企业如何抗辩?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证据的保存,这些证据包括付款凭证、送货单据、广告宣传资料以及研发、生产、销售等合同或协议。

另外,由于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必须提供在中国使用的证据,且证据发生的时间必须控制在撤销申请提出之日的前三年内,超前或延后均非有效证据。商标是有限资源,闲置浪费不利于商标管理,甚至延缓企业的标准化和产业化进程。因此,商标注册成功后,如果企业无意自主开发,也可将商标尤其是指定商品(服务)与主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的防御商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这一方面可以避免撤三造成的注册成本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盘活僵尸商标,提高商标资源的使用效率。

把握时机,有谋划注册防御商标。除了保护企业的既有权益,注册防御性商标还是企业未来多元化发展和品牌扩张的伏笔。罗汉文指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分阶段实施,构建防御网络,如企业可以从商品(服务)相关度高的类别向相关度低的类别逐步注册,也可以从国内向国外扩张注册。另外,把握时机对相同商标进行重复注册也是对抗撤三的方法之一,当某个商标被撤三,撤三审理还没完成,新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已进入了公告阶段。

这样,即使老的防御商标被撤销,也无损企业的防御能力。商标注册企业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有些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中注册,因此,商标构成要素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否则商标可能因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导致注册失败;即使注册成功,不具有显著性或显著性弱的防御商标也不能对主商标起到保护作用。此外,企业还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如地址发生变更,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不然可能造成接收不到商标局通知,进而错失答辩机会的后果。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二是委托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注册前找一家更权威的查询公司进行注册前查询,以降低十堰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对商标注册的把握。绘制10幅商标图(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提交10幅着和1幅黑白墨稿),长宽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

商标图样方向不明的,上下部分用箭头标注。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与注册商标一致;企业申请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进入实质性审计大约需要10-12个月。商标局检查有关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的注册规定。如果通过审查,申请程序将进入下一阶段:初审公告阶段。经商标局初审批准的商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注册,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当存在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时,不必进行救济程序。主要包括商标驳回审查、商标异议审查和商标争议三个程序。

商标是对商标注册人的一种奖励,它使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得到认可,产生经济效益。商标也鼓励创造和积极的态度。商标保护还可以防止假冒者等不公平竞争对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推销劣质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

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一般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前五项规定了五类不能用作十堰商标注册的标志,分别是: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五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注册的原因大体相同。主要是因为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

另外,国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标志性建筑物通常也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如个人生活用品)可能有损国家尊严。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者授权。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如果某一商标己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2)商标中含有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德意志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3)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但是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比如中华鳄,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4)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5)判断这五类标志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不会将其与这五类标准产生误认、混淆。

效劳商标与产品商标的一样点在于:

(1)两者都是用于区别不一样的经营出处的象征,功能一样。

(2)两者都是用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组合表示的象征。

(3)两者都是工业产权,都受商标法维护。

效劳商标与产品商标的不一样点在于:

(1)标的“物”不一样。用于效劳项目上的商标称效劳商标:用于产品上的商标称产品商标。

(2)运用方法不一样。产品是有详细形状的,产品商标能够直接附在产品上;效劳是某种行动,效劳商标的运用不可能都附在行动上,而是经过效劳场所、广告或其他的方法运用。

(3)运用的宣扬效果不一样。产品商标能够跟着产品的流通,让消费者辨认。因为效劳商标的运用不可能直接附在效劳行动上,所以效劳商标的运用比产品商标更需要借助宣扬媒体作广告,也能够说,效劳商标的运用基本上都是以宣扬广告的方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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